(来源:智汇大叔)
2025年8月2日,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公布了一则处罚信息(京汇罚〔2025〕30号),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因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,违反规定办理结汇、售汇业务,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,被给予警告,处人民币1394.42万元的罚没款。
从违法事实来看主要是:
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》(汇发〔2014〕29号文印发)第十二条:(第十二条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,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、担保项下资金用途、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、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,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,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。)。
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》(汇综发〔2020〕89号文印发)8.9 非金融机构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开立、使用及关闭的审核原则第三条第3项;
《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》(分别是汇发〔2020〕16号文印发和汇发〔2022〕22号文印发)第三条等。
根据相关法规以往案例,违规办理结售汇处罚金额(第四十七条第三项:违反规定办理结汇、售汇业务的,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)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违规处罚金额(第四十八条第一项: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,对机构可以处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。)都不会超过百万。
国开行这次被罚上千万可能主要是因为违规办理内保外贷。依据《外汇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三条:对违规提供对外担保行为,处罚标准高达违法金额的30%。
这是四年内国开行第二次受到的重罚。2021年3月,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因擅自提供对外担保,被给予警告,处人民币4266.16万元的罚款,这是内保外贷历史上被罚的最狠的一次。
相关阅读:内保外贷史上最大罚单!银行违规被罚4266.16万8月4日,国家开发银行发布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回应:对于监管部门的上述处罚决定,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落实整改措施,深入分析问题及成因,举一反三、查漏补缺,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水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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